助学组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市自考办登记备案,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助学过程中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学考试的规定,助学思想端正、明确。
一、自觉接受市、区(县)自考办的指导与服务,及时进行年度登记。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登记,实事求是,按时完成。
二、招生工作要规范、合法和有序,符合有关文件规定,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要真实、准确和合法,要对自学考试的性质有明确说明,不得进行虚假、夸大和模糊宣传。
三、要建立健全完整的教育、教学及管理的规章制度,建设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并具备满足教学等需要的相关条件。教学活动应以学生自学为基础,以课程考试大纲为依据,帮助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大纲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政治思想、品德的培养和提高,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创造必要的条件,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专业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规划教育等。
四、注册、报名和考试要严格按照区(县)自考办的工作要求和安排进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注册时,要组织好学生到现场摄像的秩序或严格按照区县自考办的要求及技术规范自行组织摄像;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报名工作,对单位代码(助学组织代码)、集体报考代码进行有效管理和使用;考试前,要组织考试纪律教育和交通安全教育等。考试过程中,要尽最大努力为学生参加考试创造便利条件。
五、助学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区(县)自考办和批办的教育行政部门汇报。
六、不参加年度登记、年度登记不合格及在助学活动中违规的助学组织,市自考办将视其情节、依据相关规定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暂停其招生或者取消其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资格。
七、助学工作简要提示根据工作变化会随时修订,届时将按新的提示执行。
行业部门助学中的二级助学单位也要备案和年度登记。
本助学组织已经阅读以上内容,并承诺予以遵守。如有违反,由市自考办依照本须知的约定内容处理。
学校举办者(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