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邱乾谋) 教育部日前发布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高校不得给高水平运动员单列推免名额或制定单独推免办法。
《意见》指出,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按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编入各体育专项运动队,学籍应纳入所在学校学籍系统统一管理,体育主管部门负责运动员的训练与竞赛。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入学专业,除因学生身体原因不能适应专业学习外不得变更。高水平运动员基本学制与普通学生相同,在校修业年限不得超过本专业学校规定的最大年限。
运动员的“训练与竞赛课程”贯穿所有学年,“训练与竞赛课程”可替代体育课程必修与选修部分。高水平运动队学生与普通学生的学业水平要求原则上应保持一致。高水平运动员每学年所修课程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应予以留级。考试不及格者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或重修。
高水平运动员能够按时高质完成训练计划,竞赛成绩优异的可获得奖励学分。参加比赛未获得名次、因集训影响学业考核而不及格者,经本队教练员提出申请,学校体育部门运动队管理小组审核,报教务部门批准,对相关课程予以补考或重修。
《意见》明确,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离队。因急性创伤或急性疾病,暂时中止训练或竞赛,确有必要休养的,由本人凭专科医生的诊断证明,向其所在代表队书面提出暂时离队申请,且须说明暂时离队的期限。经所在代表队教练及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校体育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队休养。伤病痊愈或到期后,应立即归队。
因伤、病、残或其他特殊客观原因,确实不能继续训练参赛的,凭指定医院专科医生的诊断证明书或其他相关证明,由本人向所在代表队提出离队书面申请,经其所在代表队教练及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由学校体育部门会同学生、教务等职能部门商议,报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审议确定,可根据高水平运动队工作需要安排其他工作或退队。后续工作视具体情况由学校体育部门会同有关单位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高水平运动员在毕业学年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须先办理退学手续,学校不为其保留学籍。高水平运动员进入毕业学年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不得在国外实习。若成为国内交换生,则只能代表原学校参赛。
高水平运动队成员不服从学校与体育部门的安排,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训练计划、不参加学校安排的竞赛活动,或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参加其他赛事影响学校声誉或利益,经批评教育无效者,可予以退学处理。
《意见》强调, 高校可根据学生训练情况和竞赛成绩,给予适当的伙食补助和精神、物质奖励。思想进步、学习优良、竞赛和训练成绩突出、符合学校推免生申请条件的高水平运动员,可按学校推免统一规定和办法申请推免资格。高校不得给高水平运动员单列推免名额或制定单独推免办法。
运动员在学校期间应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加各级、各类比赛应严格遵守《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违反规定的按相应文件处理。对无故迟到、早退、旷训等违反纪律的运动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屡次违反者将给予严肃处理。无故不参加规定的正式比赛两次或在比赛中造成重大事故,影响恶劣,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