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报考在京招生公安院校公安专业考生参加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须知

2025-06-23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是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录取的重要环节和依据。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得录取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按照公安部总体要求,2025年我市报考在京招生公安院校公安专业考生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由北京市公安局组织,北京警察学院负责具体实施。有关须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参加2025年北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报名条件,意向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警察学院、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郑州警察学院、南京警察学院和新疆警察学院等提前批次录取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

二、报考条件

考生须取得北京市高考报名资格,参加2025年北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2003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七)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三、政治考察

意向报考在京招生公安院校且高考分数达到或超过2025年北京市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于 6月25、26日(每日10时至16时),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有离境经历的必须携带)、《高考准考证》及2张1寸白底免冠彩照,需提前准备好家庭成员信息、主要社会关系信息,到考生户籍所在地分局指定地点完成政治考察材料的领取、填写、上交等工作。同时,填写《告知书》,并领取《政治考察材料回执单》下联,加试时出具。(领取时段及地址见附件3)。

意向报考北京警察学院专科且高考分数达到或超过2025年北京市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于7月9日(9时至15时),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有离境经历的必须携带)、《高考准考证》及2张1寸白底免冠彩照需提前准备好家庭成员信息、主要社会关系信息,到北京警察学院完成政治考察材料的领取、填写、上交等工作。同时,填写《告知书》,并领取《政治考察材料回执单》下联,加试时出具。

本、专科考生在领取政治考察材料的现场,通过扫描“2025年在京招生公安院校招生加试报名平台”二维码,进行注册报名(需提前准备1寸白底免冠彩照电子版存入手机图库中),填写考生信息,预约参加加试的具体时间段,考生严格按照预约的时间段参加加试,并将生成的“加试条形码”保存至手机图库中。本科考生须于6月27日前完成个人信息填报及预约加试工作。专科考生须于7月10日前完成个人信息填报及预约加试工作。

四、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

(一)时间地点

“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4个项目均在考生预约的当天完成,地点为北京警察学院。考生未按时或未到指定地点参检的,视为自愿放弃。

(二)相关要求

1.体检将对身高、体重、外观、血压、心率、视力、色觉、听力、嗅觉等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体检项目均以现场结论为准。体能测评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以上项目合格的,即为体能测评结论合格;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结论以现场检测结果为准,不予复检。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标准详见附件1和附件2。

2.考生加试时需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高考准考证》、《高中毕业证》、《成绩单》(或复印件)、《政治考察材料回执单》、《高考体检报告》复印件、1张1寸白底免冠彩照、本人手机。

3.建议考生着运动服、运动鞋,不要求空腹,自备饮水及食品。一经发现考生采取服用违禁药物、使用辅助器械等手段弄虚作假的,其体检、体能测评结论为不合格。

五、其他

教育部、公安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对2025年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相关工作出台新政策、新规定的,按新政策、新规定执行。

六、特别提示

考生按规定参加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并合格的,仅作为公安院校录取公安专业学生的依据,不作为学生毕业参加公安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等相关合格依据。

 

 

附件:

1.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见下文)

2.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能测评标准(见下文)

3.本科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考察材料领取时间表(点击下载)

 

 

附件1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男性身高小于170米,女性身高小于160厘米,合格。

第二条  男性体重指数(BMI)小于17.3或者大于27.3,女性体重指数小于17.1或者大于25.7,不合格。

第三条  颅脑畸形或者损伤,颅骨畸形或者缺损,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征,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第四条  面部畸形或者损伤,五官畸形或者缺损,其他严重影响面部容貌的情形,不合格。

第五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可自行矫正的除外),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切除术后,不合格。

第六条  脊柱、骨盆、胸廓畸形,脊柱、骨盆、胸廓的骨折史、手术史(无合并外伤的肋骨单纯性骨折除外),腰椎间盘突出症及病史,强直性脊柱炎及病史,其他明显影响脊柱功能的疾病及病史,不合格。

第七条  骨、关节畸形或者缺损,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关节习惯性脱位,严重慢性骨髓炎,重度扁平足,肘关节过伸大于15度,肘关节外翻大于20度,两下肢不等长大于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大于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大于7厘米,其他严重运动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八条  面颈部长径大于1厘米的斑或者痣,面颈部长径大于3厘米的瘢痕,其他体表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九条  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条  中、重度特应性皮炎,银屑病,白癜风,血管瘤,重度痤疮,穿凿性毛囊炎,斑秃,重度鱼鳞病,疥疮,其他难以治愈或者具有较强传染性的严重皮肤病,不合格。

第十一条  腋臭,不合格。

第十二条  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生殖器官损伤及其后遗症,其他严重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其他性传播疾病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不合格。

第十四条  恶性肿瘤及病史,不合格。

第十五条  面颈部长径大于1厘米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体表部位长径大于3厘米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囊肿,不合格。

第二章    

第十六条  收缩压小于90毫米汞柱或者大于等于140毫米汞柱,舒张压小于60毫米汞柱或者大于等于90毫米汞柱,不合格。

第十七条  心率小于50/分钟或者大于110/分钟,不合格。

第十八条  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病,其他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血液系统疾病(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大于90/升,女性大于80/升的除外),不合格。

第二十条  大动脉炎,结节性多动脉炎,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其他严重血管疾病,其他严重循环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气肿,肺大泡,肺纤维化,气胸及病史,其他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严重消化道溃疡,克罗恩病,急慢性肝炎,肝硬化,有梗阻的胆结石,其他严重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有梗阻的泌尿系统结石,其他严重泌尿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其他内分泌系统疾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1年以上,无症状、无体征的除外),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其他免疫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结核病(肺内结核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以上,肺外结核临床治愈后稳定2年以上,无复发、无变化、无后遗症的除外),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已达到临床治愈标准,病原体被清除,无复发、无后遗症的除外),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癫痫及病史,癔病及病史,夜游症及病史,严重神经官能症及病史,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病史,其他精神疾病(精神障碍)及病史,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者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脏器缺损(阑尾切除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的除外),脏器移植,不合格。

第三章    

第二十九条  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8,不合格。

第三十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共同性内斜视大于15度,共同性外斜视大于15度,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瞳孔变形,瞳孔运动障碍,视网膜色素变性,青光眼,其他严重眼病,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咽喉科

第三十三条  双耳中任何一耳耳语听力小于5米,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或者损伤,外耳道闭锁,鼓膜穿孔,中耳炎后遗症,耳硬化症,其他严重耳病,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眩晕症,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嗅觉迟钝,嗅觉丧失,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鼻畸形,鼻中隔穿孔,中、重度变应性鼻炎,严重鼻窦炎,鼻息肉,其他严重鼻病,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慢性扁桃体炎(Ⅲ度肿大),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慢性喉炎,其他严重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三十九条  唇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腭裂及腭裂术后,慢性腮腺炎,颞下颌关节疾病,其他严重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六章    

第四十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等明确的,或者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或者公安部八局、十局、十四局、十五局、长江航运公安局、首都机场公安局以及国家移民管理局,对报考特定招生计划考生的体检标准有补充要求的,报公安部、教育部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考生采取服用治疗药物、使用医疗器械等手段(如服用降血压药物、佩戴角膜塑形镜、使用身体牵引拉伸器械等)弄虚作假,或者瞒报、谎报患病经历的,其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第四十四条  本标准所称体检是指省级公安机关委托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的医疗机构组建体检工作组,根据本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有关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开展现场检查和患病经历审查,综合分析作出体检结论。

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医疗机构结合实际研究确定现场检查项目,原则上应当对身高、体重、外观、血压、心率、视力、色觉、听力、嗅觉等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中的“小于”“大于”均不包含本数。体重指数(BMI)的计算公式为体重(千克)÷身高(厘米)÷身高(厘米)×10000。测量、计算和记录时,均精确到0.1,其后一位数非零进一。

 

 

附件2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能测评标准

 

第一条  男性50米跑不超过920厘秒,女性50米跑不超过1040厘秒,合格。

第二条  男性1000米跑不超过435秒,女性800米跑不超过436秒,合格。

第三条  男性立定跳远超过205厘米,女性立定跳远超过150厘米,合格。

第四条  男性一分钟引体向上超过9次,女性一分钟仰卧起坐超过25次,合格。

第五条  考生采取服用违禁药物、使用辅助器械等手段弄虚作假的,其体能测评结论为不合格。

第六条  本标准中的“不超过”“超过”均包含本数。50米跑、耐力跑、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以上合格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50米跑、耐力跑的测试次数均为1次,计时和记录时精确到1厘秒,其后一位数非零进一。引体向上/仰卧起坐的测试次数为1次。立定跳远的测试次数为3次,取其中最佳一次成绩记录,测量和记录时精确到1厘米,其后一位数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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