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 每年学习不少于90学分

发布时间:2017-06-21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蔡文玲) 财政部日前发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分。

  据悉,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财政部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力度,施行20余年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即将取消,以不断降低人才负担和制度成本。会计从业资格取消后,会计人员管理面临转型,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做好新时期会计人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从制度上引导、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最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途径。

  征求意见稿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针对不同的继续教育形式,明确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同时,强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要参加经过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否则不予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征求意见稿明确,继续教育内容包括所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对继续教育的方式和学时认定采取了较灵活的方式,明确参加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培训、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和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会计类相关考试、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发表会计类论文、出版会计类书籍等均予以认可,在减少工学矛盾的同时,使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实践紧密结合,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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