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路上举案说法 单位与员工签试用期合同,合法吗?

发布时间:2013-05-15 期号:

本期邀请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劳动事业部部长杨保全律师来为毕业生解答。

  【案例】2012年8月1日安红大学毕业后,被一家公司录用。公司与安红签订了一份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并且明确告知:通过了6个月的试用期考核,公司给予转正,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缴纳五险一金。安红工作第5个月的时候,突然被人力资源部同事通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即日起解除试用期合同。请问这样的试用期合同合法吗?

  【律师点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是以劳动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不存在劳动合同,试用期自然就失去了基础。由于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内的工资以及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就缺少了法律基础。劳动者可以主张要求补发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差额,同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或者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支付未履行期间的工资及社会保险待遇。此外,试用期期间,劳动者同样有权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不管员工以任何原因离职,都可以要求单位缴纳,如果单位拒绝缴纳,可通过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或社保稽核部门提出投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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